2020-07-28 00:00:00 來源:網絡 點擊:4024 喜歡:1
2020年以來,查處“掛證”力度不減、處罰升級!
半年來,又有上千人被通報!
6月、7月,福建省通報25人掛證,全是二級建造師,其中公職人員有14個。
6月19日,天津市建委發布通知,908人存在社保核查異常情況,涉嫌存在“掛證”行為。逾期無故不報送說明材料,或者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將按“掛證”處理。
2018年11月22日,住建部等國家七部委聯合下發《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等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的通知》(建辦市〔2018〕57號),正式拉開“掛證”專項整治大幕。其中明確指出:
對違規的專業技術人員:撤銷其注冊許可,自撤銷注冊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并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向社會公布;
對違規使用“掛證”人員的單位:予以通報,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并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向社會公布;
對違規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要依法從嚴查處,限期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從嚴給予行政處罰,直至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對發現存在“掛證”等違規行為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通報其實際工作單位和有關國家監察機關。
如果你的名字出現在的“掛證存疑名單”中,如何證明自己沒有“掛證”?
在《關于全面排查處理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違法違規“掛證”行為的通知》中,明確了“掛證”整改佐證材料,供大家參考。
住建部建辦市函〔2019〕92號文規定6種類型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業單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業單位身份,實際工作單位為所在事業單位下屬企業,社會保險由該事業單位繳納的;
3、屬于大專院校所屬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單位聘請的本校在職教師或科研人員,社會保險由所在院校繳納的;
4、屬于軍隊自主擇業人員的;
5、因企業改制、征地拆遷等買斷社會保險的;
6、有法律法規、國家政策依據的其他情形;
社保不一致
1、注冊單位與社保不一致,已整改完成
2、單位名稱變更
3、單位下屬無獨立法人分公司
4、信息有誤
無社保
1、15位身份證號碼,無匹配
2、社保身份證號碼變更
3、退休
①正常退休
②依法提前退休
③注冊證書有效期內反聘
④檔案年齡與身份證年齡不符的退休人員
4、死亡
①在職死亡提供醫院或者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掃描件,或社保系統死亡待遇核定表掃描件。
②退休后死亡按退休人員辦理。
③確找不到家屬提供資料的,由企業書面提出申請,說明情況,承諾情況真實。
5、信息有誤
多家社保 (多重注冊)
1、多家單位同時購買多重社保(一本注冊證書同時多家單位購買社保)
2、多家單位同時購買多重社保 (多本證書同時分給多家單位使用并購買多家社保)
相關案情簡介
2011年3月3日,中冶集團公司與博川巖土公司簽訂《總包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協議書》。協議書約定中冶集團公司將軋三搬遷改造及配套工程分包給博川巖土公司。分包工程的價款暫定為7000萬元。協議書第五部分甲乙雙方責任與義務第一條第5項約定:“協助乙方回收工程款。若建設方未能按合同規定及時撥付工程款,甲方不承擔代墊資金的義務,且乙方不得以此追究甲方責任,但甲方可協助乙方追收欠款。”第二條第7項約定:“本工程禁止乙方對外分包和轉包”。工程完工后雙方結算確認訴爭工程的結算總價款為55219870元,中冶集團公司已向博川巖土公司付款51189870元,欠付工程款為403萬元。工程保證金為博川巖土公司向中冶集團公司繳納。
建邦地基公司不服法院判決,認為自己是案涉建設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有權要求中冶集團公司支付工程款,因此提起再審申請。
案情爭議焦點問題
掛靠情形下實際施工人可否越過被掛靠單位直接向合同相對方主張工程款?
建邦地基公司在再審申請中并不否認案涉分包合同當事人、工程施工、回收工程款、辦理結算資料、報送施工資料等工作均是以博川巖土公司名義進行,且參與相關工作的受托人田磊、鄭光軍等人亦有博川巖土公司的授權委托書,只是主張其與博川巖土公司存在掛靠關系,通過借用博川巖土公司施工資質承攬案涉工程,其為實際施工人。
最高院審理觀點
在掛靠施工情形中,存在兩個不同性質、不同內容的法律關系,一為建設工程法律關系,一為掛靠法律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根據相關合同分別處理。二審判決根據上述建邦地基公司認可的事實,認定建設工程法律關系的合同當事人為中冶集團公司和博川巖土公司,并無不當。
建邦地基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與中冶集團公司形成了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因此,即便認定建邦地基公司為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其亦無權突破合同相對性,直接向非合同相對方中冶集團公司主張建設工程合同權利。至于建邦地基公司與博川巖土公司之間的內部權利義務關系,雙方仍可另尋法律途徑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適用于建設工程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情況,不適用于掛靠情形,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雖有錯誤,但判決結果并無不當。該解釋第二條賦予主張工程款的權利主體為承包人而非實際施工人,建邦地基公司主張掛靠情形下實際施工人可越過被掛靠單位直接向合同相對方主張工程款,依據不足。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天津建邦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1.針對建設工程合同效力問題要嚴格適用《建設工程司法解釋》(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關于工程價款結算問題。要尊重合同中有關工程價款結算方法、標準的約定內容,嚴格執行工程造價、工程質量等鑒定程序的啟動條件。雖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一般應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實際施工人違反合同約定另行申請造價鑒定結算的,一般不予支持。
3.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
第一種意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實際施工人請求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對承建的建設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應予以支持。
第二種意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實際施工人請求對承建的建設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不予支持。
----來源于《2015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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