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分立合并
2017-09-26 00:00:00 來源: 點擊:3397 喜歡:0
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依照《公司法》第22條規定,如果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無效,或者被人民法院撤銷的,而公司根據上述決議已經辦理了變更登記,則在人民法院宣告上述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上述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公司申請撤銷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2)人民法院關于宣告決議無效或撤銷決議的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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