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2 00:00:00 來源:網絡 點擊:1214 喜歡:0
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其中指出:
1、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漲,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費、設備租賃費等損失,繼續履行合同對承包方明顯不公平,承包方請求調整價款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公平原則進行調整。
2、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
發包方請求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包方請求延長工期的,人民法院應視影響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法發〔2020〕17號
最高人民法院
印發《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扎實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金融、破產等民事案件,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關于合同案件的審理
1.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當事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履行買賣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繼續履行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出賣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訂單或者交付貨物,繼續履行不能實現買受人的合同目的,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經支付的預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買賣合同能夠繼續履行,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人工、原材料、物流等履約成本顯著增加,或者導致產品大幅降價,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請求調整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調整價款。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出賣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貨,或者導致買受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付款,當事人請求變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履行期限。已經通過調整價款、變更履行期限等方式變更合同,當事人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出賣人與買受人訂立防疫物資買賣合同后,將防疫物資高價轉賣他人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買受人請求將出賣人所得利潤作為損失賠償數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政府依法調用或者臨時征用防疫物資,致使出賣人不能履行買賣合同,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出賣人不能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導致買受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購房款,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由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當事人請求變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進行變更。
5.承租房屋用于經營,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承租人資金周轉困難或者營業收入明顯減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沒有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為由請求解除租賃合同,由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為展覽、會議、廟會等特定目的而預訂的臨時場地租賃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該活動取消,承租人請求解除租賃合同,返還預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承租國有企業房屋以及政府部門、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業單位房屋用于經營,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出現經營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內的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承租非國有房屋用于經營,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承租人沒有營業收入或者營業收入明顯減少,繼續按照原租賃合同支付租金對其明顯不公平,承租人請求減免租金、延長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導當事人參照有關租金減免的政策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合同。
7.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發包方請求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方請求延長工期的,人民法院應當視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酌情予以支持。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漲,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費、設備租賃費等損失,繼續履行合同對承包方明顯不公平,承包方請求調整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進行調整。
8.當事人訂立的線下培訓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不能進行線下培訓,能夠通過線上培訓、變更培訓期限等方式實現合同目的,接受培訓方請求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請求通過線上培訓、變更培訓期限、調整培訓費用等方式繼續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不能進行線下培訓,通過線上培訓方式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者案件實際情況表明不宜進行線上培訓,接受培訓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具有時限性要求的培訓合同,變更培訓期限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接受培訓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培訓合同解除后,已經預交的培訓費,應當根據接受培訓的課時等情況全部或者部分予以返還。
9.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關于金融案件的審理
10.對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較大的行業,以及具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所涉金融借款糾紛,人民法院在審理中要充分考慮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等系列金融支持政策:對金融機構違反金融支持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單方解除合同等訴訟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金融機構收取的利息以及以咨詢費、擔保費等其他費用為名收取的變相利息,要嚴格依據國家再貸款再貼現等專項信貸優惠利率政策的規定,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對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或者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員所涉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還貸糾紛,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還款期限。
11.防疫物資生產經營企業以其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動產設定浮動抵押,抵押權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被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能夠證明實現抵押權將危及企業防疫物資生產經營的,可待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因素消除后再行處理。
12.對于因疫情防控期間證券市場價格波動引發的股票質押和融資融券糾紛,應當區分不同情形處理:對于債權人為證券公司的場內股票質押和融資融券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證監會發布的有關政策,引導證券公司按照政策與不同客戶群體協商解決糾紛;協商不成的,對于客戶要求證券公司就違規強行平倉導致損失擴大部分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對于債權人為其他金融機構的場外股票質押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充分考慮股票質權實現對上市公司正常經營的影響,加強政策引導和各方利益協調,努力降低對證券市場的影響。
13.人民法院審理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在認定投資者損失數額時,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區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因素和虛假陳述因素所導致的股價下跌損失,依法公平、合理確定損失賠償范圍。
14.對于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嚴重的公司或者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與投資方因履行“業績對賭協議”引發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充分考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對目標公司業績影響的實際情況,引導雙方當事人協商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按約定的業績標準或者業績補償數額繼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應當依法合理分配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損失。“業績對賭協議”未明確約定公司中小股東與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就業績補償承擔連帶責任的,對投資方要求中小股東與公司、控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共同向其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5.在審理與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相關的醫療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時,對于保險人提出的該疾病不屬于商業醫療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范圍或者保險事故的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感染新冠肺炎的被保險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未在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服務機構接受治療發生的約定費用,被保險人、受益人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請求賠付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保險人因其他疾病在非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服務機構接受治療發生的約定費用,確系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等客觀原因造成,被保險人、受益人請求賠付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保險人、受益人根據疫情防控期間保險公司贈與的醫療保險合同的約定請求賠付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6.在審理融資租賃公司與醫療服務機構之間開展的醫療設備融資租賃業務所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時,對于醫療服務機構以融資租賃公司未取得醫療器械銷售行政許可為由主張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破產案件的審理
17.企業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積極引導債務人與債權人進行協商,通過采取分期付款、延長債務履行期限、變更合同價款等方式消除破產申請原因,或者引導債務人通過庭外調解、庭外重組、預重整等方式化解債務危機,實現對企業盡早挽救。
18.人民法院在審查企業是否符合破產受理條件時,要注意審查企業陷入困境是否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所致而進行區別對待。對于疫情爆發前經營狀況良好,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而導致經營、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要結合企業持續經營能力、所在行業的發展前景等因素全面判定企業清償能力,防止簡單依據特定時期的企業資金流和資產負債情況,裁定原本具備生存能力的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對于疫情爆發前已經陷入困境,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生產經營進一步惡化,確已具備破產原因的企業,應當依法及時受理破產申請,實現市場優勝劣汰和資源重新配置。
19.要進一步推進執行與破產程序的銜接。在執行程序中發現被執行人因疫情影響具備破產原因但具有挽救價值的,應當通過釋明等方式引導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將案件轉入破產審查,合理運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執行中止、保全解除、停息止付等制度,有效保全企業營運價值,為企業再生贏得空間。同時積極引導企業適用破產重整、和解程序,全面解決企業債務危機,公平有序清償全體債權人,實現對困境企業的保護和拯救。執行法院作出移送決定前已經啟動的司法拍賣程序,在移送決定作出后可以繼續進行。拍賣成交的,拍賣標的不再納入破產程序中債務人財產范圍,但是拍賣所得價款應當按照破產程序依法進行分配。執行程序中已經作出資產評估報告或者審計報告,且評估結論在有效期內或者審計結論滿足破產案件需要的,可以在破產程序中繼續使用。
20.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對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而無法招募投資人、開展盡職調查以及協商談判等原因不能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的申請,根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對重整工作的實際影響程度,合理確定不應當計入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期限的期間,但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對于重整計劃或者和解協議已經進入執行階段,但債務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而難以執行的,人民法院要積極引導當事人充分協商予以變更。協商變更重整計劃或者和解協議的,按照《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9條、第20條的規定進行表決并提交法院批準。但是,僅涉及執行期限變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務人或債權人的申請直接作出裁定,延長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
21.要切實保障債權人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減少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對債權人權利行使造成的不利影響。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案件的債權申報期限,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法定最長期限。債權人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無法按時申報債權或者提供有關證據資料,應當在障礙消除后十日內補充申報,補充申報人可以不承擔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確有必要延期組織聽證、召開債權人會議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延期手續,管理人應當提前十五日告知債權人等相關主體,并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22.要最大限度維護債務人的持續經營能力,充分發揮共益債務融資的制度功能,為持續經營提供資金支持。債務人企業具有繼續經營的能力或者具備生產經營防疫物資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積極引導和支持管理人或者債務人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繼續債務人的營業,在保障債權人利益的基礎上,選擇適當的經營管理模式,充分運用府院協調機制,發掘、釋放企業產能。堅持財產處置的價值最大化原則,積極引導管理人充分評估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對資產處置價格的影響,準確把握處置時機和處置方式,避免因資產價值的不當貶損而影響債權人利益。
23.疫情防控期間,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推進破產案件依法高效審理的意見》的要求,進一步推進信息化手段在破產公告通知、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召開、債務人財產查詢和處置、引進投資人等方面的深度應用,在加大信息公開和信息披露力度、依法保障債權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的基礎上,助力疫情防控工作,進一步降低破產程序成本,提升破產程序效率。疫情防控期間工程計價調整匯總
針對疫情防控期間的建設工程計價調整相關問題,住建部在復工通知的十三條規定中有明確要求。
1、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費用,可計入工程造價;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價格上漲等成本,發承包雙方要加強協商溝通,按照合同約定的調價方法調整合同價款。2、疫情防控導致工期延誤,屬于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引導企業與建設單位協商合理順延合同工期。3、停工期間增加的費用,由發承包雙方按照有關規定協商分擔。
目前,全國許多省市住建部門已相繼發文。以下為全國27個省市的相關文件整理匯總:
湖北
合同價款調整
(一)因疫情影響,導致工程費用變化的,發承包雙方應根據合同約定及有關規定,本著實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則,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1.人工費:疫情防控期間,建筑工人短缺,導致人工單價變化幅度較大,發承包雙方應及時做好建筑工人實名登記和市場人工價格統計。疫情防控期間完成的工程量,人工費可由承發包雙方簽證確認,按實際上漲幅度調整,調整部分只計取增值稅。
2.材料價格:疫情防控期間,導致材料價格異常波動,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簽證確認,按實際上漲幅度調整,調整部分應計取增值稅。
3.疫情防控措施費:疫情防控期間,復工需增加的口罩、消毒液、防護手套、體溫檢測器等疫情防護物資費用和防護人員人工費用,由發承包雙方按實簽證,據實支付。
(二)趕工費用:疫情防控期間要求復工和疫情防控解除后復工的工程項目,如需趕工,應明確趕工費用的計取,并簽訂補充協議。
(三)疫情防控期間未復工的項目,合同價格調整按照法律法規及合同條款,參照不可抗力有關規定及約定合理分擔損失。
浙江
費用調整事項:
1.疫情防控專項費用。因疫情防控期間復(開)工增加的防疫管理(宣傳教育、體溫檢測、現場消毒、疫情排查和統計上報等)、防疫物資(口罩、護目鏡、手套、體溫檢測器、消毒設備及材料等)等費用,經簽證可在工程造價中單列疫情防控專項經費,并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標準計取。該費用只計取增值稅。發承包雙方應做好施工現場人員名單的登記和簽證工作。
對于復(開)工人員按疫情防控要求需要隔離觀察的,在隔離期間發生的住宿費、伙食費、管理費等由發承包雙方協商合理分擔。
2.停工損失費用。受疫情影響造成承包方停工損失,應根據合同約定執行;如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雙方應基于合同計價模式、風險承擔范圍、損失大小、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因素,合理分擔損失并簽訂補充協議。停工期間工程現場必須管理的費用由發包方承擔;停工期間必要的大型施工機械停滯臺班、周轉材料等費用由發承包雙方協商合理分擔。
3.施工降效費用。鼓勵符合條件的項目抓緊復(開)工。疫情防控期間復(開)工項目完成的工作量可計取施工降效費用,該費用由發包方承擔。承包方應確定施工降效的內容并編制施工降效費用預算報發包方審查。
4.趕工措施費用。因疫情引起工期順延,發包方要求趕工而增加的費用,依據《浙江省建設工程計價規則》(2018版)8.4.5款規定由發包方承擔。承包方應配合發包方要求,及時確定趕工措施方案和相關費用預算報發包方審核。趕工措施方案和相關費用已經考慮施工降效因素的不再另行計取施工降效費用。
5.要素價格上漲費用。因疫情防控導致人工、材料價格重大變化的,發承包雙方應按合同約定的調整方式、風險幅度和風險范圍執行。相應調整方式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和情勢變更,依據《浙江省建設工程計價規則》(2018版)5.0.5款規定“5%以內的人工和單項材料價格風險由承包方承擔,超出部分由發包方承擔”的原則合理分擔風險,并簽訂補充協議。合同雖約定不調整的,考慮疫情影響,發承包雙方可參照上述原則協商調整。
江蘇
一、具體規則
1.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響,工程延期復工或停工期間,承包人在施工場地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機械停滯臺班、周轉材料和臨時設施攤銷費用增加等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管理人員和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響,工程延期復工或停工所發生的工程清理、修復費用增加,由發包人承擔。
3.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響,造成工期延誤,工程復工后發包人確因特殊原因需要趕工的,必須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趕工天數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明確相關人員、經費、機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經專家論證后方可實施,嚴禁盲目趕工期、搶進度。相應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二、在我省自2020年1月24日24時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至疫情防控允許建筑施工企業復工前施工的應急建設項目,期間完成的工程量,結算人工工日單價可參照法定節假日加班費規定計取。施工合同中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人工費用計算有明確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執行。
三、工程復工前疫情防控準備及復工后施工現場疫情防控的費用支出,包括按規定支付的隔離觀察期間的工人工資,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經發包人簽證認價后,作為總價措施項目費由發包人承擔。
四、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可能發生的人工、材料設備、機械價格的波動,發承包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調整的相關條款執行。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由發承包雙方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簽訂補充協議,合理確定價格調整辦法。
五、工程發承包雙方在招投標和施工合同簽訂過程中,應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充分考慮人工、材料設備、機械費用等可能的價格波動因素,簽訂合理的價格風險控制條款,明確風險分擔原則,切實保障建設工程的順利實施。
江西
1.受疫情防控影響,工程延期復工或停工期間,承包人在施工場地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機械停滯臺班、周轉材料和臨時設施攤銷費用增加等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管理人員和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受疫情防控影響,工期延期復工或停工所發生的工程清理、修復費用增加,由發包人承擔。
3.受疫情防控影響,造成工期延誤,工程復工后發包人確因特殊原因需要趕工的,必須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趕工天數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明確相關人員、趕工經費、機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經專家論證后方可實施,嚴禁盲目趕工期、搶進度,相應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陜西
費用調整:
1.疫情防控期間未復工的項目,費用調整按照法律法規及合同條款,按照不可抗力有關規定及約定合理分擔損失。
2.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確需要施工的,應加強防護措施,保證人員安全,防止疫情傳播,施工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疫情防控規定組織施工,承發包雙方根據合同約定及相關規定,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協商解決,疫情防護措施、人工材料機械等導致工程價款變化,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3.疫情防控期間要求復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復工的工程項目,如需趕工,趕工措施費用另行計算并明確趕工措施費用計算原則和方法。
4.施工單位在使用疫情防護費用時,必須做到專款專用,認真做好一線施工人員的疫情防護保障,把防疫工作放到首位,確保施工人員的人身健康。
山西
費用調整:
1.發生的疫情防護措施費以及人工單價、材料價格和機械臺班價格變化等導致工程價款的變化,發承包雙方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疫情防控專項經費是指疫情防控期間,施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體溫檢測器、電動噴霧器等疫情防護物資費用,防護人工費用,因防護造成的施工降效及落實各項防護措施所產生的其他費用。疫情防控專項經費根據工地施工人員和管理人員人數,依照我省關于疫情防控分區和分級有關規定,按以下標準計取:
低風險區每人每天30元,中風險區每人每天35元,較高風險區每人每天40元,高風險每人每天50元。該費用只計取稅金。
因發包方提出復工要求的,承包方人員復工返崗時,所發生的交通費、差旅費,及抵達工地后按規定采取隔離措施而發生的費用,應以實結算。
2.疫情防控期間在建項目未復工或已簽訂合同未開工,應充分考慮疫情對工程項目的影響,尊重實際情況,協商簽訂補充合同。
3.疫情防控期間要求復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復工的項目,如需趕工,應明確趕工措施費用的計算方法。
山東
費用調整:
(一)已發出招標文件但尚未開標的工程,發包人應針對各項已發生疫情影響事項和可預見疫情影響事項,及時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補遺、完善,明確疫情防控對工程價款確定、支付調整等相關合同條款,必要時應延后開標時間。招投標雙方應充分考慮因疫情影響而產生的價格波動。
(二)已發出中標通知書但尚未簽訂合同的工程、簽訂合同但尚未實施的工程,應充分考慮疫情對工程造價的影響,協商調整工程造價,并簽訂補充協議。
(三)在建工程因防控疫情停工產生的各項費用,按照法律法規、合同條款及《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9.10條不可抗力的有關規定,發承包雙方應合理分擔有關費用。
(四)疫情防控期間開復工的,必須嚴格落實防疫措施,保證人員安全,防止疫情傳播。因此導致的費用變化,發承包雙方應根據合同約定及下列規定,本著實事求是、風險共擔的原則協商調整工程造價:
1.疫情防控期間增加疫情防控費。疫情防控費是指疫情防控期間,施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體溫檢測器、電動噴霧器等疫情防護物資費用,防護人工費用,因防護造成的施工降效及落實各項防護措施所產生的其他費用,根據工地施工人員和管理人員人數,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標準計取,列入疫情防控專項經費中,該費用只參與計取建筑業增值稅。施工單位要把一線施工工人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利用疫情防控費,專款專用。
2.疫情防控期間人工、材料價格發生變化,按照《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工程建設人工材料價格風險控制的意見》有關規定調整工程造價。合同約定不調整的,疫情防控期間內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按照上述文件合理分擔風險。
3.疫情防控期間要求復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復工的工程項目,如需趕工,趕工費用宜組織專家論證后,另行計算。
海南
費用調整:
針對疫情防護措施、人工單價及材料價格變化等導致工程價款變化,可按以下規定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1.疫情防護費:疫情防護費歸屬于工程造價的措施項目費用中,只參與計取稅金。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間,復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體溫檢測器、電動噴霧器等疫情防護物質費用和防護人員費用,由承發包雙方按實簽證,進入結算,疫情防護費應及時足額支付。
2.人工單價:因疫情影響,建筑工人短缺,人工單價變化幅度較大,承發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及時做好建筑工人實名登記和市場工資的調查,疫情防控期間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費可由承發包雙方簽證確認并按實調整。
3.材料價格:因疫情影響,導致材料價格重大變化,相應調整方式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中9.8.2條規定的原則合理分擔風險。
四川
(一)工期及停工損失:對因新冠肺炎疫情導致建設工期實際延誤的項目,發包人應根據實際延誤情況合理順延工期,按照合同約定合理分擔承包人由此造成的停工損失。對因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應會同發包人制定趕工措施方案,明確約定趕工費用的計取。
(二)疫情防控費:對疫情防控期間復工的項目,疫情防控措施超出現行文明施工、建筑施工現場環境和衛生標準增加的費用,主要包括疫情防控增加的人員工資、防控物資、交通費、臨時設施等費用。承包人應會同發包人編制疫情防控措施方案據實計算,由發包人及時支付疫情防控措施增加的費用。
(三)人工機械費:對疫情防控期間復工的項目,如產生人工單價變化幅度較大以及原材料供應、人工與機械調配等原因造成降效時,發承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對人工單價上漲部分及降效費用,可由發承包雙方簽訂補充協議據實調整。
(四)材料價格:對疫情防控期間復工的項目,因疫情影響,導致材料價格異常波動,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簽訂補充協議據實調整。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要加強材料價格監控,及時、準確收集和發布工程造價信息,適時縮短發布周期。
云南
費用調整 :
1.疫情防護費: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間,復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體溫檢測器、電動噴霧器等疫情防護物質費用和防護人員費用,由承發包雙方按實簽證,進入結算,疫情防護費應及時足額支付。
2.人工工資:因疫情影響,建筑工人短缺,工資變化幅度較大,承發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及時做好建筑工人市場工資調查,疫情防控期間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費可由承發包雙方簽證確認并按實調整。
3.材料價格:因疫情影響,導致材料價格異常波動,承發包雙方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簽證并按實調整。
疫情防控期間要求復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復工的工程項目,如需趕工,應明確趕工費用的計取。
貴州
河南
湖南
費用調整 :
1、疫情防護費: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間,復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體溫檢測器、電動噴霧器等疫情防護物質費用和防護人員費用,由承發包雙方按實簽證,進入結算,疫情防護費應及時足額支付。
2、人工工資:因疫情影響,建筑工人短缺,工資變化幅度較大,承發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及時做好建筑工人實名登記和市場工資的調查,疫情防控期間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費可由承發包雙方簽證確認并按實調整。
3、材料價格:因疫情影響,導致材料價格異常波動,承發包雙方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簽證并按實調整。
廣西
關于合同價款調整
1 因疫情防控,工程延期復工期間已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失(損壞),應由發包人承擔。
2 因疫情防控,工程延期復工期間承包人在施工現場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3 因疫情防控,工程延期復工期間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管理人員和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應保留相應的費用支出憑證,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
4 因疫情防控,工程延期復工所發生的工程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 工程復工前的疫情防控準備及復工后施工現場疫情防控所發生的費用(包括按規定支付的隔離觀察期間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具體由發承包雙方根據實際發生的費用簽證確認,列入總價措施項目費內。
6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滯后,而又遭遇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造成費用增加的,由發包人全部承擔。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滯后,而又遭遇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造成費用增加的,由承包人全部承擔。
7 疫情防控期間及后續復工階段,對于在建工程可能發生的人工、材料、設備價格的上漲,發承包雙方應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價款調整的相關條款執行。如施工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或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允許調整的,發承包雙方可參照合同情勢變更,按照“5%以內的人工和單項材料設備價格風險由承包方承擔,超出部分由發包方承擔”的原則簽訂補充協議,合理分擔風險。
甘肅
調整措施給予支持 :
1、建設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鼓勵加快撥付進度,適當增加安全文明費的撥付比例。
2、人工單價和材料價格受疫情影響變化幅度較大時,合同中有約定調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合同中未約定調整方法的,發承包雙方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簽證按實調整或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
3、因停工造成的損失,發承包雙方應按照法律法規、合同條款及《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有關規定,友好協商合理分擔損失。
4、防控用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防護服、體溫檢測器、電動噴霧器等采購費應計入工程造價,在措施費中單獨列項。
5、延誤工期需趕工的項目,趕工補償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有關規定執行。
遼寧
合理分擔防疫成本:
疫情防護費用: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間所需的口罩、手套、防護服、酒精、消毒水、體溫檢測器等疫情防護費用,隔離措施費用,及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相關部門要求,由工程項目施工方投入的負責疫情防控措施管理和落實專職人員所需費用,由發承包雙方按實簽證,計入工程造價, 并確保疫情防護費及時足額支付。
人工、材料及機械設備價格調整:因疫情影響,導致人工、材料及機械設備價格波動,發承包雙方應根據我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相關規定,結合實際,簽訂疫情期間價格調整的補充協議,約定價格調整的范圍、幅度等內容,作為工程造價計價調整依據。
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后,已簽訂合同但尚未實施的工程應合理考慮疫情對工程項目的影響,發承包雙方應根據實際情況,協商是否簽訂補充協議。已發出招標文件但尚未開標的工程,發包人應對已發生疫情影響事項和可預見疫情影響事項的各種因素,及時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補遺、完善,發包人應明確疫情防控對工程價款確定、支付、調整等相關合同條款。
黑龍江
合理做好建設項目工程價款調整
(一)疫情防控期間開(復)工項目。
1.工程造價中增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專項費用。疫情防控期間新開工或結轉復工的項目,按照《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建筑工地開(復)工有關事項的通知》(黑建函〔2020〕23號)和屬地政府疫情防控要求,承包方所發生的費用(如疫情防控期間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體溫檢測器、電動噴霧器等疫情防護材料費和疫情防護臨時設施費、防護人員費用)列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專項費”。該費用在稅前工程造價中單獨計列,承發包雙方應按實簽證,計入工程結算。
2.合理調整人材機價格。受疫情影響導致建筑人工工資或材料、機械臺班價格異常上漲的,承發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及時簽訂補充合同,確定相應調整方法。
(二)受疫情影響推遲開(復)工項目。已完成招投標推遲開工(計劃開工時間在疫情防控期間)及結轉推遲復工項目,承發包雙方應就工期、人材機價格調整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專項費用等內容及時簽訂補充合同。
(三)正履行招投標手續項目。已發出招標文件但尚未開標的工程,發包人應充分考慮疫情對工程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補遺、完善,明確工程價款確定、支付、調整等相關合同條款。
(四)疫情防控醫療應急建設項目。疫情防控期間,施工企業按照當地政府指令緊急新建或改建疫情防控醫療應急建設項目(如新冠肺炎患者集中收治醫院)的造價,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執行;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進行簽證,據實結算。
(五)確保工程價款支付。發包方應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不得以疫情影響或疫情防控為由拖欠工程款。發承包雙方簽證確認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專項費用,應在疫情防控期間及時、足額支付,確保開(復)工項目順利進行。
(六)加強價格監控。各地住建部門要加強疫情防控期間人材機價格波動情況的監控工作,及時調整價格信息的采集、測算、發布頻率,有異常情況要及時發布價格預警,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及疫情結束后建筑市場的穩定。
青海
費用調整
(1)疫情防護費: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間,工程項目開工復工后,施工企業應對疫情防控采取完善工地封閉式管理、完善人員防控及隔離、衛生消殺防護、日常監測排查等措施所產生的防疫費用,由發承包雙方按實簽證予以結算,列入工程造價,發包方應加快工程款支付,確保防疫專項費用及時足額支付。
(2)人工工資:因疫情影響,建筑工人短缺,工資變化幅度較大,發承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予以調整。合同約定不調整的,發承包雙方應依據工程實際情況,按情勢變更原則,通過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
(3)材料價格:因疫情影響,導致材料價格異常波動,合同中有約定材料調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如原合同中約定不調整或未約定材料價格調整辦法,發承包雙方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及市場因素,按情勢變更原則,簽訂補充協議,或按照“5%以內材料價格風險承包方承擔,超出部分發包人承擔”的原則,合理確定材料價格調整辦法。
疫情防控期間要求復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復工的工程項目,若發包方要求趕工,趕工措施費由發包人承擔,須發承包雙方另行計算并明確趕工措施費計算原則和方法。
施工企業在使用疫情防護費用時,必須做到專款專用,認真做好一線施工人員的疫情防護保障,把防護工作做到首位,確保施工人員的人身健康。
廣東
協商分擔防疫費用
因受疫情影響而停工期間產生的各項費用,應按照法律法規、合同條款及《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9.10條不可抗力的有關規定,由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擔。
疫情防控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體溫檢測器、電動噴霧器等物資采購、疫情防控人工,以及被醫學隔離觀察的工人工資等費用,可計入工程造價,由承包人提交發包人簽證認價后,由發包人承擔。
依規調整人工、材料價格
疫情防控期間的人工和上漲幅度超過5%的材料價格,有合同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調整,沒有合同約定的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進行調整。各地級以上市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要盡快采集、發布疫情防控期間人工、材料設備和機械臺班等市場價格信息,準確合理反映疫情防控期間的價格變動情況,發布造價信息的周期不得大于一個季度,精準指導疫情防控期間工程價款結算。
北京
下列費用計取稅金后列入工程造價,據實調整合同價款:
1.疫情防控措施費用。受疫情防控影響期間,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疫情防控規定增加的防疫物資、現場封閉隔離防護措施、隔離勞務人員工資、通勤車輛和其他相關投入等 發生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實際發生情況辦理同期記錄并簽證,作為結算依據。
2.人工費。受疫情影響增加的勞務工人工資,由發承包雙方根據建筑工人實名登記結果、市場人工工資和疫情影響期間完成的工程量確定。發承包雙方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辦理同期記錄并簽證,作為結算價差的依據。
3.材料和機械價格。受疫情影響造成材料(設備)、施工機械等價格異常波動的,由發承包雙方根據實際材料(設備)、施工機械的市場價格確定相應的價差,發承包雙方應當及時進行認價、辦理同期記錄并簽證,作為結算價差的依據。
4.施工降效增加成本。因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導致工人和機械設備施工降效增加的費用,由發承包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受疫情防控措施影響的人工和機械消耗量可按照我市現行預算定額人工和機械消耗量標準的5%調增,價格由發承包雙方根據相關簽證確定。
5.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疫情防控增加現場管理人員投入、因順延工期發生的其他額外費用等,由發承包雙方辦理同期記錄并簽證,據實核算。
上海
關于受疫情影響造成建設工程成本增加的處理:
因疫情造成停工損失以及成本增加的,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合理分擔。
因疫情產生的停工期間費用,以及人工、材料和機械設備價格上漲等,導致合同履行困難的,可參照《上海市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應用規則》的有關規定,由雙方協商簽署補充協議。
因疫情防控發生的口罩、測溫計、消毒物品、臨時隔離用房及其他防疫設施、防控人員費等費用,可計入工程造價,在工程建設費用中單列。
因疫情防控,復(開)工人員需要隔離觀察的,隔離期間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協商合理分擔。
天津
妥善解決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誤問題。新建項目,發包方應在招標文件中充分考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及后續施工工期變化情況,合理確定施工工期。在施項目,承發包雙方應在原合同約定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重新合理確定施工工期。
合理確定疫情造成的費用增加。疫情防控期間發生的費用,發承包雙方參照法規、規范關于不可抗力的有關規定,訂立補充合同或協議。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費用,可計入工程造價;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價格等成本上漲,發承包雙方要加強協商溝通,按照合同約定的調價方法調整合同價款。
重慶
引導企業進行風險分擔
在重慶市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后,已發出中標通知書但尚未簽訂合同、已簽訂合同但尚未實施的建設項目,發承包雙方可合理考慮疫情對工程項目的影響,進一步明確風險分擔原則,協商簽訂補充合同,切實保障建設工程的順利實施。
合理計取疫情防控和趕工費用
疫情防控期間復工的項目,承包人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發生的疫情防控物資、防控人員工資、交通費、臨時設施等費用,根據項目疫情防控措施方案按實計算,發包人應及時支付疫情防控費用;項目復工后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會同發包人制定合理的趕工措施方案,明確約定趕工費用的計取,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指導人工和材料價格調整
疫情防控期間,如出現人工單價、材料價格大幅波動,合同有相關調整約定的,發承包雙方應按合同約定處理;合同約定不調整的,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重新協商確定人工、材料價格調整辦法;合同中未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具體的,材料價格可按照《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安裝材料價格風險管控的指導意見》(渝建〔2018〕61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人工價格參照此文件精神協商調整。
規范應急、搶險項目計價
疫情防控期間,按政府有關要求施工的應急、搶險建設項目,完成的工程量除合同有約定外,人工工日單價可參照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有關規定計取,在此期間采購的材料及物資,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實際采購情況及時簽證并按實計算。
新疆
寧夏
吉林
一、新冠肺炎疫情屬于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疫情防控期間導致的損失和費用增加,發承包雙方應按照不可抗力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合理分擔。
二、疫情防控期間確需施工的,所產生的疫情防控費計入工程造價。疫情防控費是指疫情防控期間,工程施工增加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體溫檢測器、電動噴霧器等疫情防護物資的費用,防護人工的費用和防護措施所產生的費用。
三、疫情防控期間未復工的項目,工期應予順延,順延工期計算從省政府決定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2020年1月25日)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
四、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確需施工的,施工企業應按照《吉林省疫情防控期間建筑工程開復工指南》(吉建辦[2020]7號、14號)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疫情防控規定組織施工。疫情防控措施及人、材、機價格變化等導致工程價款變化的,發承包雙方應根據合同約定及相關規定,及時辦理經濟簽證或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因疫情防控導致材料價格重大變化,合同中對材料和工程設備價格未明確風險范圍和超出風險范圍未明確調整方法的,其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價差在5%以內(含5%)的,由施工單位承擔;超過5%以上部分的價差,由建設單位承擔。
五、疫情防控期間要求復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復工的工程項目,如需趕工,趕工費另行計算,發承包雙方可自行約定趕工費的計算原則和方法。
六、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人、材、機市場價格的監控,及時調整并發布建設工程市場價格信息。
安徽
二、依法變更合同約定
疫情影響屬于合同約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施工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時限應合理順延,順延時間原則上自安徽省決定啟動重大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之日起至各市、縣(區)確定建設工程項目復工復產之日止,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雙方協商解決。受疫情影響,導致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機械臺班價格波動較大,且合同履行會導致顯失公平時,發承包雙方可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合理分擔價格風險并簽訂補充協議。
三、防疫成本納入工程造價
建筑業企業制定的疫情防控方案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后,發承包雙方應及時就產生的防疫成本辦理工程簽證,并在工程結算中予以認定。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發包方也應對防疫成本予以認定。疫情防控期間新開工的工程項目應在工程造價的措施項目費中增列防疫成本費。
以上各省市住建部門都已發布文件,明確疫情期間工程計價調整的相關問題。在工期調整方面,各省市的政策相同:
疫情防控期間未復工的項目,工期應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第9.10 不可抗力的規定,予以順延;順延工期計算從各個省市決定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之日至解除之日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上一篇:6月30日起,降低政府投資項目各類保證金額度,部分企業可免繳!浙江發布征求意見稿
下一篇:住建部消防新規,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