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檢的相關規定
2017-09-25 00:00:00 來源: 點擊:2885 喜歡:0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3] 規定:企業法人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登記主管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4] 規定: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并公示年度報告。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5] 規定:企業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4] 第八條規定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當年年度報告公示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并予以公示。
《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6] 規定:合伙企業應當按照企業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等文件,接受年度檢驗。
《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7] 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企業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依照《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8] 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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