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3 00:00:00 來源: 點擊:407 喜歡:0
6月20日,湖南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征求《湖南省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1、建設單位承擔工程造價確定與控制的首要責任。(第六條)
2、經批復的概算是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的最高限額。除工程建設期價格大幅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原則上不得超出批復的概算。(第六條)
3、安全文明施工費、安全責任險、環境保護稅等不可競爭費應當按照計價依據的標準足額計取,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施工單位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二條)
4、實行過程結算(第十四條)
5、竣工結算(第十五條)
6、建設單位責任(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本規定提供造價數據的;
(二)未足額計取不可競爭費的;
(三)未按本規定對設計文件進行經濟性審查的;
(四)未及時辦理竣工結算的;
(五)未根據合同約定、過程結算文件、竣工結算文件及時支付工程款的;
(六)未按本規定將招標控制價及其成果文件、竣工結算文件及時報送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的;
(七)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擅自開工建設的;
(八)未按本規定確定招標控制價或合同價的;
(九)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的;
(十)弄虛作假、簽署虛假資料的;
(十一)擅自增加投資概算的。
有前款第七、八、九、十、十一項行為的,可同時決定暫停工程建設或暫停投資安排,或收回建設資金。
7、行政主管部門責任(第十九條)
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對沒有明確資金來源的建設工程項目審批立項、開工的以及資金來源評估論證文件等必要文件作假的;
(二)未履行項目管理和監督責任,擅自同意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導致超概算的;
(三)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等參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不依法依規處罰的;
(四)未按變更程序審批變更、對工程變更審核不嚴的導致資金損失浪費的;
(五)未根據批復的預算,及時、足額撥付項目資金的;
(六)因政府審計、財政評審不及時或者重復審計、評審導致工程未在一年內完成竣工結算的;
(七)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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