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7 00:00:00 來源: 點擊:88 喜歡:0
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決定書
藏建行罰決字〔2024〕1號
當事人:西藏普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嘎桑頓珠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54XXXXXXXXXXXXXX17
單位地址:阿里地區日土縣多瑪鄉烏江村1組
聯系方式:136XXXXX116
本機關在資質審核過程中,發現你公司在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申報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延續時,提供了虛假人員信息及人員合同,涉嫌申報資質弄虛作假。經調查,你公司在申報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延續時提供了虛假人員信息,并偽造了與趙樹云等30人簽訂的西藏自治區勞動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七十八條、第八十條,《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弄虛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屬于申報資質弄虛作假行為。
你公司的上述違法事實,有嘎桑頓珠調查詢問筆錄、鄭運政調查詢問筆錄及西藏自治區勞動合同等予以證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2024年11月13日,本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向你公司送達了《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藏建市罰告字﹝2024﹞1號),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了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公司在規定時間內未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申請聽證,視為你公司放棄上述權利。
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七十八條、第八十條,《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弄虛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決定對你公司作如下處罰:
一、警告,不予延續。
二、按低一等級資質或縮小原資質范圍重新申請核定資質,并一年內不得申請該項資質升級、增項。
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請攜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編號:D254597538)正本及副本前往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筑市場監管處辦理有關手續。
如你公司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為西藏自治區司法廳,地址:拉薩市城關區慈松塘中路8號),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義務的,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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