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轉包后的價款糾紛處理
2017-10-24 00:00:00 來源: 點擊:1664 喜歡:0
審計結算是否包括發包人
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指定分包的概念沒有明確界定,根據工程實踐中的慣例及實務中指定分包的實際形式,可以把指定分包的概念概括為:建設單位把部分工程項目,特別是一些專業性較強的項目,通過招標選定分包商或者直接選定分包商,但是被選定的分包商并不直接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而是與總承包單位簽訂合同。
“指定分包商”一詞源自FIDIC編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愿意是指業主或工程師指定的進行與工程實施、貨物采購等工作有關的分包商。對這些分包商的指定,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指定,也可以在工程開工后指定由總承包商對他們進行協調和管理。指定分包主要區別于由總承包單位通過招標選擇分包商的方式。
從上面分析可以得出結論,在指定分包的情況下,分包工程實際上已經包括在發包人與總承包人簽訂的總承包合同約定工程范圍內,在當事人對分包工程的價款結算沒有例外約定的情況下,審計結算時應當將該分包部分的費用計算在內。該部分的保修責任應由總承包人首先向發包人承擔,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對該部分費用,總包人或分包人承擔后,可以根據責任劃分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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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施工人主張的工程款
在工程轉包的前提下,實際施工人只能主張直接費中的工資或事實上已發生的材料款,不能主張工程款組成內容的間接費和稅金及利潤,如果向法院主張了該請求也難以得到支持,主要原因是實際施工人不是承包合同的當事人,不能按照全部工程計價方式支付,否則施工合同及工程計價的基本規則就沒有了,就無所謂合同無效和有效的區別了,這就打亂了建筑工程承包市場的經濟秩序。
在轉包的前提下實際施工人是不能按有效合同來結算工程款的,這是具體法條支持的,可以從《施工合同糾紛解釋》第4條規定要沒收轉包人非法所得的處理來得出此結論。實際施工人起訴轉包人,主張轉包方支付工程款的請求是不準確的表述,其不能主張工程款,該訴請也難以得到支持。
第四條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工程款組成中包括稅金,這里的稅金是指工程建設稅,應當在工程款計取中一并支付,由承包人負責繳納,也即事實上是由發包人支付的。實際施工人并沒有義務繳納這部分稅金。
實際施工人如果是企業,作為企業應繳納的營業稅及其他稅費;實際施工人如果是個人,其個人所得查過了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則均為另一類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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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費在勞務分包合同中的計算
工程造價計價中的勞務管理費是否也屬于勞務分包的范疇,勞務分包可否也包括管理費?如果勞務分包有隊伍管理和施工管理的,管理費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約定,可以是一定的數額或相應的比例,這是解決糾紛的最佳辦法。但工程實踐中常常沒有約定,只有按照定額套用,這個處理過程就比較復雜。由于在定額當中只是有個人管理費的結算方式,而此管理費的內涵遠遠多于勞務管理費,需要把它換算成僅對勞務的管理費。
管理費的組成部分是可以拆分的,按照一定的標準可以細化計算出勞務分包的管理費,以此作為依據要求支付。如果雙方發生糾紛,應該在管理費的細分當中來作具體的換算,把工程管理費換算成勞務的管理費,這是時候解決問題的最后方法。如果是在簽訂合同的時候確定管理費,仍然可以用此方式,明確基本依據,然后協商,確定管理費。該項目計算是比較復雜的工作,承包人可以向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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