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職業資格都去哪兒了?
2017-11-29 00:00:00 來源: 點擊:1547 喜歡:0
“哪些職業需要資格許可,都要明明白白列出來向社會公布。在清單之外,各部門除特殊需要外再不許新設各種資格‘頭銜’!”李克強總理說。
就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示了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擬列入職業資格目錄清單151項。其中,涉及住建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9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11項。
其中,造價師、規劃師、建筑師、建造師均在列,而造價員等434項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國務院已經過“七連清”取消。
那么,這些被取消的職業資格,已取得還有效嗎?相關后續工作有哪些?
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部分職業資格取消后,原取得的資格可以作為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憑證,原有資格仍可以作為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
確有必要的,人社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一次性收尾考試。關于技能人員職業資格,2016年印發的《關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后續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16〕182號),明確取消部分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后續工作:
一是對已經發布鑒定考試公告或已受理鑒定考試報名的,根據考生意愿,或繼續做好鑒定考試工作,或退費;
二是對已組織完成鑒定考試的,做好職業資格證書發放等后續工作;
三是對按“雙證書”(畢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招生的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兌現招生條件,使學生畢業時按規定取得“雙證書”;
四是對取消前取得的職業資格證書,可作為水平能力的證明。
目錄發布后,參照人社廳發〔2016〕182號文件精神,分類妥善處理有關問題,確保社會穩定。軍隊士兵職業技能鑒定暫按原規定執行。
沒有進入目錄的職業(工種)如何開展評價服務?
在專業技術領域,未進入職業資格目錄的職業可以通過職稱制度進行評價,從而實現專業技術人才的職業發展。
目前需要重點解決的是未進入目錄的技能人員職業(工種)如何評價的問題。職業資格是目前技能人才評價的主要手段,與技能人才培養培訓、選拔使用、激勵保障、認定統計等工作緊密相連,對于此次未能納入職業資格目錄的技能人員職業(工種),人社部將按照經國務院同意并由《進一步減少和規范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改革方案》(人社部發〔2017〕2號)要求,研究完善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政策。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公布后,目錄外一律不得許可和認定職業資格,大家會很關注行業準入證上崗證是否意味著取消呢?
人社部將按照國務院推進“放管服”改革工作安排,組織開展行業準入證、上崗證清理工作。
一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準入證、上崗證等一律取消;
二是與準入類職業資格交叉的準入證、上崗證,作為準入類職業資格管理的一個環節,納入職業資格管理,不再單獨保留;
三是雖有法律法規依據,但與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關系并不密切或重復設置、影響就業創業的準入證、上崗證等,提請修訂法律后予以取消或整合。
清單印發已近1年,為防止職業資格認定再次抬頭,設置過多過濫,日前人社部發布了取消“列入政府管理范圍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審批”后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其中,接受社會監督和暢通投訴舉報格外引人關注:
一是
嚴格落實《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已經國務院同意并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名義向社會公布。目錄接受社會監督,保持相對穩定,實行動態調整。目錄之外一律不得許可和認定職業資格,目錄之內除準入類職業資格外一律不得與就業創業掛鉤。今后,職業資格設置、取消及納入、退出目錄,須經評估論證,特別是新設職業資格要廣泛聽取社會意見并報國務院批準。
二是
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接受社會監督。通過群眾來信來電、部長信箱等途徑多渠道受理投訴舉報,接受社會監督。注重網絡、媒體輿情監測、收集、研判,強化輿論監督,適時開展實地督查。對督查發現、媒體反映、群眾舉報的違規職業資格,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發現一項,清理一項。
三是
加強職業資格組織實施監管。加強對部門、協會學會和地方組織實施職業資格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采取聯合發文、備案審核、抽查等方式,對實施部門和單位制訂職業資格制度文件進行監管;督促指導實施部門和單位科學制定考試大綱,加強命審題管理;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嚴肅查處“掛證”行為,逐步實現違規者行業禁入;嚴格落實“考培分離”,嚴厲打擊“助考”犯罪活動,建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加強考試環境綜合治理;加強部門聯動和信息共享,提升職業資格管理信息化水平。
上一篇:一個好工地必有的鐵規定
下一篇:工程索賠什么最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