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19 00:00:00 來源:網絡 點擊:6278 喜歡:6
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發包人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保留5%左右的質量保證(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質保期到期后清算。質保期內如有返修,發生費用應在質量保證(保修)金內扣除。因此,即使雙方在合同中未約定質保金事項的,依據有關規定,發包單位也可以在工程竣工結算時扣留一部分工程款作為質量保證金,一般預留工程總價款的5%作為質量保證金,待質保期結束后退還。
承包人在簽訂《施工合同》、《分包合同》時,應在合同里面對工程質量保證金扣除比例、退還時間、逾期退還違約責任進行明確約定,以免因質保金問題推諉扯皮。在缺陷責任期內,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方應當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維修等相關費用;否則,發包方可以從預留的質量保證金中予以扣除,并由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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