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17 00:00:00 來源:網絡 點擊:6078 喜歡:2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根據以上規定,施工企業在招標的不同階段退出競標,所面臨的法律責任不一致。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退出競標的,施工企業沒有責任,招標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但在投標截止后退出競標的,招標人有權不退還投標保證金,是否退還的決定權和主動權在招標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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